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方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4年3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交往时间较短,无感情基础,婚后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还可以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3月12日,原、被告去新疆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同年7月10日,原告返回武威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诸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后虽为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珍惜婚姻家庭,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夫妻关系仍能维系。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