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郝全义申请执行李景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全义,李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郝全义,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景云,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景云银行存款本金20000元整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王 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宗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