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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郝全义申请执行李景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全义,李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郝全义,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景云,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景云银行存款本金20000元整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王 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宗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