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翟恒周与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恒周,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354号原告:翟恒周。被告:李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翟恒周与被告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翟恒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军名下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军名下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单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