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水关镇人,农民。被告贺某某,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水关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