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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水关镇人,农民。被告贺某某,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水关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