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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吉恒与东台市西溪景区房屋征收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恒,东台市西溪景区房屋征收指挥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911号原告:王吉恒,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兴高,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台市西溪景区房屋征收指挥部,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西溪景区管理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恒与被告东台市西溪景区房屋征收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恒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吉恒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吉恒负担。审判员  梅小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