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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龙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志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322号申请人深圳市兴龙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董太清。委托代理人辛建波。委托代理人胡志清。被申请人胡志刚。申请人深圳市兴龙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辉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147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兴龙辉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胡志刚于2014年3月17日聘入兴龙辉公司工作,一直在仓储部任仓管员职位,从事仓管工作。2015年3月23日,被申请人胡志���因在工作时间不服从管理而动手殴打兴龙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兴龙辉公司遂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告。被申请人胡志刚于2015年4月2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横岗仲裁庭申诉,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一、兴龙辉公司支付胡志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51元。二、兴龙辉公司支付胡志刚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25日期间放假工资333元。兴龙辉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下面提供几项证据事实:(1)报警回执已经证明被申请人胡志刚涉嫌违法。再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兴龙辉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2)被申请人胡志刚是兴龙辉公司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管理;但被申请人胡志刚上班时间因不服从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安排,动手打法定代表人,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兴龙辉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3)根据2015年2月份工资条,被申请人胡志刚已经签名确认当月工资已足额发放。兴龙辉公司无需再补发任何费用。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裁令:1、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1475号劳动仲裁裁决;2、裁令被申请人胡志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申请人胡志刚答辩称,相关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兴龙辉公司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相关劳动仲裁裁决查明以下事实:一、兴龙辉公司通知胡志刚于2015年2月14日起放假至2015年2月25日,且未支付上述放假期间工资;二、关于被申请人胡志刚是否存在工作期间殴打兴龙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问题,相关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法医验伤回执均记载“3.23事件”当事人未达到轻微伤,胡志刚否认打架行为,公安机关亦未对该事件作出结论,兴龙辉公司以胡志刚打伤他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兴龙辉公���有无支付胡志刚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25日放假期间的工资以及被申请人胡志刚是否存在工作期间殴打兴龙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并非本院在本案中的审查范围。相关劳动仲裁裁决根据以上事实认定,裁令兴隆辉公司向胡志刚支付假期工资333元(1808元÷21.75天×5天×80%)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51元(3217元×1.5个月x2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相关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兴龙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兴龙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