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涂丽林、林金荣与林金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丽林,林金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涂丽林。委托代理人:林上志,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荣。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代表人:游玲敏。委托代理人:徐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丽林与被告林金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丽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60元,由原告涂丽林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