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尹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37号原告:尹某,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曹某,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