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武与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金恒分公司、孙利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金恒分公司,李某武,孙某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金恒分公司(以下简称建欣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99号四层。委托代理人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国。上诉人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金恒分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孙某国提交的涉及欠付该工程款项目的工人共计8人,分别是张建秋18450元,已给付7100元,剩余11350元;陈彦栋17550元,已给付5450元,剩余12100元;张瑶17250元,已给付5350元,剩余11900元;刘海林18200元,已给付5500元,剩余12700元;郝国小18200元,已给付8300元,剩余9900元;李某武18900元,已给付9200元,剩余9700元;冯广卫18750元,已给付8000元,剩余10750元;王利杰19200元,已给付17000元,剩余2200元。共计欠付劳务费80600元。被上诉人孙某国在原审提交的举证书(其和上诉人经理江某波的电话录音)中明确写明:“江:欠多少呀?孙:签合同款总共12-13万元,现在给了65000元,还剩5、6万吧。”在原审还称5万元是其打的票据,1.5万元是上诉人直接给的工人。对于多出的3万元,孙某国在2015年7月10日的庭审中称,多出来的3万多是我的亏损。上诉人建欣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两份收据,一是2013年3月6日付款40000元,二是2013年5月10日付款30000元,以此证明被上诉人没干完活,上诉人又让别人干而支付的承包费。另上诉人建欣公司,在庭审中提交郝国小的一份书面证言,写明:“证明我叫郝某小,1974年2月5日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侯家庄乡平岭村89号。我从未委托冯某卫和杜某彬起诉河北建信电力消防安全有限公司金恒分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事,我也从未跟随孙某国到河北邯郸涉县国粮大厦参与过消防设施安装工作。本人1992年一直在石家庄市烙饼从未干过其他工作。郝国小见证人为王永芹”。郝国小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郝国小的问题孙某国称,他们找了派出所,就是在座的这个王总,我不知道全名,合同是和姓吕的签的,她找到人家镇里的领导和派出所的人,赶到石家庄找到人家,出了个证言,还把人家家里老人都给吓坏了。一开始不说什么事非要把人家带走。上诉人建欣公司称,“我们想证实一审郝国小没有,我们不知道是谁,是否跟着孙干活,我们也是开庭核实的,他刚刚说了有相关部门介入的,也应征了合法性,这个东西有伪造证据之嫌。弄了一些没有干活的人假的真不了。”对于原审缺席判决的问题,上诉人诉称一审法院仅凭自己制作的电话谈话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字认可,民诉法对送达有明确规定的。其他事实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本案当中原审法院虽然电话通知了上诉人并制作了电话笔录,但是作为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当由当事人确认,且电话记录明确记载上诉人在原审明确回答“我去不了。”就应该改用传票传唤。原审因上诉人未到庭直接缺席判决,在程序上还是存在瑕疵的。另对于上诉人提交的郝国小的证明,因郝国小诉称没有参加本案涉及的施工工程,那么由于欠款数额总数包含了郝国小的工资数额,故对于那些人参加了该工程施工,工资各是多少,工资数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等情况都应当进一步核实之后再行处理。对于所欠工人工资的数额,被上诉人孙某国在举证书中明确诉称还欠5、6万,但是原审以其提交的工资表80600元判决分配给8个案件的原告,明显超出了其认可的数额。对于超出的部分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基此,上诉人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金恒分公司上诉理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