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则强与赵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则强,赵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杨则强,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乐亭县被告赵建伟,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地址: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则强与被告赵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则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义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