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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则强与赵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则强,赵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杨则强,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乐亭县被告赵建伟,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地址: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则强与被告赵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则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义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