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民间借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了(2014)安民初字第02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路某银行无存款,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第020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