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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郑州超尔电器有限公司周口市兰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超尔电器有限公司,周口市兰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485号原告郑州超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委托代理人田玉州,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兰海,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兰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马建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超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兰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超尔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炜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