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明强诉魏三元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强,魏三元,梁山耀明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66号原告吴明强,男,生于1967年1月,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冯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魏三元,男,生于1972年11月,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梁山耀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西环路程垓村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山推大厦。负责人张云中,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明强诉被告魏三元、梁山耀明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明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强撤回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吴明强负担。审判员 王普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