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徐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华,徐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华,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徐大伟,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李艳华诉被告徐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艳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大伟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艳华借款11400元,执行费7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徐大伟的工资收入款2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扣额满11471元止(含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