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5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瑞华与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瑞华,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华,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9号404室。法定代表人王稳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新,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辛承强,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瑞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瑞华于2015年7月6日,以其已与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瑞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瑞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瑞华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瑞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倬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