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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寮步星龙包装材料厂与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寮步星龙包装材料厂,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东莞市寮步星龙包装材料厂,住所地:东莞市。投资人陈柱标。被告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罗小珍。原告东莞市寮步星龙包装材料厂诉被告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投资人陈柱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市寮步星龙包装材料厂诉称,2013年开始原告向被告提供发泡胶,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截至2014年5月份,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2-5月货款共计74606.46元未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4606.46元;2、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利息2238.1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被告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答辩,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5月,被告多次通过《采购订单》的方式向原告采购保利龙产品,被告在《采购订单》中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日期等。2014年2月27日至5月17日,原告按照《采购订单》为被告提供保利龙产品,被告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根据送货单及《采购订单》计算,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3月份的货款为30975.22元、4月份的货款为10971元、5月份的货款为25398.24元。原告主张被告还拖欠2014年2月的货款6965元,并提供了被告开具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金额为6965元的支票一张,原告主张被告在出具该支票时已经将送货单等收回,且支票因余额不足被银行拒付。以上事实,有《采购订单》、送货单、月结单、支票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采购订单》、送货单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74606.46元,但根据双方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及支票计算,货款金额应为74309.46元,对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在《采购订单》、送货单中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货到付款,原告诉求从2014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是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寮步星龙包装材料厂支付货款74309.46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寮步星龙包装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原告东莞市寮步星龙包装材料厂负担50元,被告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艳萍人民陪审员  陈妙玲人民陪审员  陈明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志雄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