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军与许辉、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68号原告张军。被告许辉。被告许军(又名许关东)。原告张军与被告许辉、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辉、许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军诉称,2012年4月,被告许辉因经营周转需要资金,通过其叔叔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的叔叔将原告的捌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许辉,被告许辉当即写下一张借条并约定月息2.5%,付至2012年12月份。2013年初,原告通过被告的叔叔催要借款本息,依被告许辉的要求,延迟使用并要许军为其担保,许军愿意为其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担保人。近期原告需要用钱,找被告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8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许辉、许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被告许辉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3月17日被告许军自愿为该借款签字担保,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张军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每月付利息贰仟元整利息0.025/月借款人:许辉2012年4月10日担保人:许军2014年3月17日。”另查明,原告实际出借78000元,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2000元,之后被告许辉又偿还利息14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原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许辉、许军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被告许辉实际向原告借款78000元,约定月利率2.5%,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据原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的期限内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应当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本案借款利息已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对于被告实际已还利息14000元,应予以扣减。本案被告许军自愿上述借款签字担保,当事人之间未明确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被告许军为涉案借款签字担保时,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军借款人民币7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自2012年4月1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4000元)。二、被告许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