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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贾春亭、潘建伟与潘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亭,潘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488-1号原告贾春亭。被告潘建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亭诉被告潘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春亭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二、依法对担保人杨晓雨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损毁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