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辛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某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订婚,于2013年1月1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13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辛某某未答辩、未出庭、未举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枚、户口本复印件一枚,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和法庭审理笔录,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人于2013年1月1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13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已2年之久,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5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巨龙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人民陪审员 赵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