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09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史玉文等与史玉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09007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初字第04363号立案受理原告史玉文、史玉全诉被告史玉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史玉文之女史迪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因该特殊原因,故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此案,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史玉文之女史迪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认定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事由成立,指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为史玉文、史玉全诉史玉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