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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82号原告沈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