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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日照市美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威而德(日照)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美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威而德(日照)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日照市美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小石场村。法定代表人:丁兆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林,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而德(日照)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路西侧、威亚路南威而德路1号。法定代表人:约瑟夫·威而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中铁十八局集团。法定代表人:彭仕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美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而德(日照)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美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美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美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日照市美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春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东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