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林利与雷厉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厉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163号黄��利,女,1978年3月8日出身,汉族。被执行人雷厉风,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林利申请执行雷厉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雷厉风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林利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1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187.0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雷厉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黄林利以被执行人雷厉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雷厉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雷厉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林利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葛明鑫审判员 杨寰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朝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