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执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巧珠与王晓军、刘爱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345-2号申请执行人唐巧珠,居民。被执行人王晓军,居民。被执行人刘爱娟,居民。被执行人王连珍,居民。被执行人束建新,居民。申请执行人唐巧珠与被执行人王晓军、刘爱娟、王连珍、束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资产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需要一个过程,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1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