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巧珠与王晓军、刘爱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345-2号申请执行人唐巧珠,居民。被执行人王晓军,居民。被执行人刘爱娟,居民。被执行人王连珍,居民。被执行人束建新,居民。申请执行人唐巧珠与被执行人王晓军、刘爱娟、王连珍、束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资产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需要一个过程,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1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