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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9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999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闵少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原告郑某自2014年10月起每周周日9时至当日18时对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所生之子郑皓宇实施探望权,探望交接地点为被告杨某住所地,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地点,被告杨某有协助原告郑某实施探望权的义务,至郑皓宇18周岁时止。因义务人杨某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每周日上午9时到杨某住处接双方所生之子,下午6时之前将孩子送回被执行人杨某住处。后申请执行人几次前去探望,因被执行人表示孩子不愿见父亲而没有探望成功。后申请人向本院表示现在孩子年龄太小无法对其强行行使探视权,表示愿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系统。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的解决方案,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鉴于此案无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可行的方法,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闵少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