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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生于1946年12月9日。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46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法初字第00337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某、冯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 祖 庆审判员 张 怀 平审判员 韩 炳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香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