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银宝、吴宏祥与谢春意、谢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唐银宝,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吴宏祥,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原告唐银宝、吴宏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春意,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谢晓芸,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银宝、吴宏祥与被告谢春意、谢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银宝、吴宏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唐银宝、吴宏祥负担。审判员 陈 燕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