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某某、倪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乔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治产倪某某,安永莲安某某、倪治产,方喜军陈某某,刘某某,乔某某,袁广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383号原告倪治产倪某某,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城解放西巷。原告安永莲安某某、倪治产,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城解放西巷。被告方喜军陈某某,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赵石畔镇贺马畔村。被告刘某某。被告乔某某。被告袁广斌,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红石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永莲安某某、倪治产倪某某与被告方喜军刘某某、陈某某、乔某某建设工程合同、袁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永莲安某某、倪治产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0525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 长员 王彦战代理审判员 李树云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九日书 记 员 张晨希原告倪治产,男,汉族,住榆林市神木县店塔镇。原告安永莲,女,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告乔玉明,男,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塔湾镇小豆湾村。被告刘杭爱,男,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海渤湾区。被告陈维斌,男,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赵石畔镇赵石畔村石井泉组192号。本院在审理安永莲、倪治产刘杭爱,陈维斌,乔玉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永莲,倪治产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安永莲,倪治产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安永莲,倪治产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王彦战人民陪审员余世林代理审判员李树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晨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