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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何维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何维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39号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58号3-5-1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755-8。法定代表人陈绩。委托代理人班正林,男,系原告员工,住贵州省。被告何维波,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陈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本案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寒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