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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王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王洪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张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王建民。被告:王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诉被告王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审 判 长  安国涛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