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王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王洪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张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王建民。被告:王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诉被告王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审 判 长 安国涛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