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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431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继锋、方永,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李向云、陈刚,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49号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曾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华蓥市市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华蓥市禄市镇小驴山村X组X号,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里点派出所提供的证明,仅能证明曾某从2015年4月7日起在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四村X幢X楼顶居住,其他证人出具的证明虽证明从2014年1月起在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四村X幢X楼顶居住,但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此地址,向被告曾某特快专递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故原告李某称被告曾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华蓥市,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曾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曾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