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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桂枝与袁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枝,袁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王桂枝,女,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袁伟,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枝诉被告袁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枝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枝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桂枝承担。审 判 长  林曙光审 判 员  党晓凯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