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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建龙与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龙,李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31号原告:高建龙,男。被告:李媛媛,女。原告高建龙诉被告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媛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建龙诉称:2014年1月18日,被告因急需用款,向原告借款19000元,并约定利息、还款日期。被告欠款到期后迟迟不予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2.《还款计划》,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媛媛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被告李媛媛、还款人张明给原告高建龙写一《还款计划》,内容为张明原借高建龙人民币130000元,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底还清。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之间,每月最少还款2000元至5000元。2014年年底之前最少还总欠款的80%。如张明不还钱,由担保人李媛媛承担还款,李缓媛身份证××,张明身份证号××,还款人张明,担保人李缓媛,2014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5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本院作出(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6000元。原告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9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高建龙持有被告李媛媛写的《还款计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给原告借款19000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的利息。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明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媛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高建龙借款19000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李媛媛负担。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立民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红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