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朱道国与经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道国,经同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06号原告:朱道国,被告:经同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道国诉被告经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柴燕萍审 判 员 朱 虎人民陪审员 陈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