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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黄汉良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黄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347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玲。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汉良,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云霄县。原告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汉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汉良向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2350元及违约金(以2350元为本金,按每日0.1%的标准,从2014年3月10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为限)。2015年3月6日,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黄汉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700元,执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汉良的银行存款及在广州市辖区内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汉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黄汉良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结果予以确认,同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34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金 亮代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