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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景彬与靖建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景彬,靖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朱景彬。被申请执行人靖建彬。申请执行人朱景彬与被申请执行人靖建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景彬于2014年10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景彬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月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