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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杜广林与许智超、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林,许智超,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50号原告:杜广林,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向锋,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智超,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邓元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林与被告许智超、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广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