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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安新与被上诉人南京牧隆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安新,男,汉族,1971年5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熊堂勇,江苏锐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江苏锐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牧隆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83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王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静静,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发洲,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安新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牧隆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安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堂勇、李翔,被上诉人牧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发洲、贾静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军代理审判员  崔玉文代理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