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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雪与江苏省马坝高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江苏省马坝高级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吴雪。委托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马坝高级中学,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王海兵,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与被告江苏省马坝高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雪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雪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