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霞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钟杨贵与高文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杨贵,高文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钟杨贵,男,1991年1月14日生,畲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高文平,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杨贵诉被告高文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杨贵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5年7月13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钟杨贵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视为自动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杨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光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摇摇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