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升与被告方光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升,方光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284号原告刘学升,男,农民。被告方光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升与被告方光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刘学升承担。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