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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卢某甲,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滨,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乙,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对被告卢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桂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