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卢某甲,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滨,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乙,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对被告卢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桂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