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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商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沈兴泳与浙江天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建设有限公司,沈兴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兴泳。上诉人浙江天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兴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天天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天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浙江天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石明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佳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