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金锁与遵化市三官庙水泥厂、张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张金锁,农民。被告:遵化市三官庙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张立强。住所地:遵化市。被告:张立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锁诉被告遵化市三官庙水泥厂、张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锁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张金锁负担。代理审判员董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裴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