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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金锁与遵化市三官庙水泥厂、张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张金锁,农民。被告:遵化市三官庙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张立强。住所地:遵化市。被告:张立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锁诉被告遵化市三官庙水泥厂、张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锁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张金锁负担。代理审判员董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裴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