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徐某。被告沃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项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被告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诉称:原、被���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沃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沃某丙。因原告存在赌博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驳回。现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1.离婚;2.沃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200元,直至参加工作;3.被告对外赌债由被告承担,各自债务各自负担。被告沃某甲辩称:被告已经不赌博了,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沃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沃某丙。近年来,因被告存在赌博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杭萧临民初字���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15年5月8日,原告再次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户籍簿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因被告存在赌博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目前被告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表示已改正,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从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能够多加沟通,夫妻感情尚有改善的可能。视目前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