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白全祥诉赵亭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全祥,赵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66号申请人白全祥,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赵亭,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原告白全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3)乌中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全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白全祥,被执行人赵亭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2013)乌中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郗江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