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金亮与范家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亮,范家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杨金亮(反诉被告)。被告范家柱(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会国,新乡市牧野区新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租赁合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亮被告范家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范家柱与2015年7月1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杨金亮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家柱的起诉,被告范家柱以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原告杨金亮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亮(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范家柱(反诉原告)的起诉,被告范家柱(反诉原告)撤回对原告杨金亮(反诉被告)的反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含反诉费15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范家柱负担150元。审 判 长 胡文安审 判 员 齐文霞人民陪审员 秦法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