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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与楼琴、戴福荣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琴,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戴福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盛。原审被告:戴福荣。上诉人楼琴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融公司)及原审被告戴福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楼琴在签订案涉一系列合同时,合同内容均空白,未有任何约定。当时是银行工作人员带着印有银行字样的空白合同来楼琴所在地签订,楼琴认为是银行人员,不会有差错。楼琴之前不知道有浙融公司存在,且至今未看到合同原件,直至发生纠纷,银行工作人员称所有合同原件均在浙融公司,而楼琴所看到的合同复印件中,合同内容有很多空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案涉合同无效。二、案涉合同的签订地、实际履行地均在楼琴所在地即本案被告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浙融公司据以起诉的其作为甲方,与乙方楼琴及共同还款人戴福荣于2014年4月27日所签《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第七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包括因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乙方追偿,及乙方拖欠甲方相关费用引起的纠纷等,签约各方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提请甲方法院诉讼解决”,即合同各方选择由原告浙融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浙融公司据此向其住所地辖区法院提起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则属实体审查范围。楼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