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94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徐永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