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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于志刚与陈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刚,陈玉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541号原告于志刚。被告陈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玉华(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志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玉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因撤诉减半收219元,由原告于志刚承担。审判员  何红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